保障可獲遣散賠償

保障可獲遣散賠償

【本報訊】《僱傭條例》列明,僱員如超過一個月仍未獲發已到期的工資,可當其僱傭合約已被僱主終止,僱主須支付遣散賠償。有工會人士教路,同一部門的員工可集體草擬一份終止合約通知書,交予人事部或相關主管部門,信件要清楚寫明自動遣散的日期,並附上各員工親筆簽名,想確保萬無一失,可考慮以掛號信形式通知僱主。

切忌口頭通知

職工盟副主席張麗霞表示,僱員在行使相關條文所賦予的權利時,應先向僱主表明他們的決定。
她建議,員工最好親身將通知信交予人事部,然後再補發電郵,「千祈唔好口頭通知」。如怕麻煩,可聯合數名同事甚至整個部門撰寫一封通知信。信件只須列明引用哪一條《僱傭條例》,以及終止僱傭合約的日期便可。勞聯財務主任周小松則建議,員工為穩陣起見,可考慮在終止合約期前數天以掛號信形式通知僱主,避免日後爭拗。
根據法例,當僱主無力支付債務,僱員可申請法援,入稟法院,要求對僱主發出清盤或破產呈請,僱員同時可向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申請特惠款項,以墊支欠薪及代通知金等。不過,張麗霞指,若跟足程序,員工最少等三個月才獲賠償,由於基金墊支的款項有上限,以欠薪為例,上限為36,000元,年資長及薪金高的員工,所獲賠償將較正常遣散少一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