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路有財物,你會否俯身執拾?有律師提醒市民,在街上執到財物並且據為己有,可能會觸犯盜竊罪,即使犯案人士事後離開香港,本港警方仍可以向其他國家或地區提供涉案人資料,要求當地執法部門協助追查。
事後離港仍犯法
律師梁永鏗接受訪問時表示,市民在街上執到屬於他人擁有及具有價值的財物,例如現金等,沒有將財物交予警方反而擅自據為己有,其行為等同拾遺不報,有可能已觸犯盜竊罪,一旦罪名成立,最高刑期是判監10年。「因為呢啲財物根本就唔係屬於佢哋(執拾者)。財物擁有人如果表明唔要或者將財物丟去垃圾站,咁嘅情況去執就唔算有罪,未必觸犯到法律」。
對於有網民拍到有疑似內地旅行團,昨日在灣仔告士打道執拾解款車跌下的現金並迅速離開現場,梁永鏗律師稱,「(佢哋)出咗境就真係發達喇!」因為如果執到財物及據為己有的並非香港居民,事後並且帶同財物離開本港,本港警方無法跨境執法,在此情況下只能透過涉案人士所在國家或地區的執法部門協助追查,角色被動。
梁律師補充,能否追討相關財物,還須視乎相關國家或地區是否有防止洗黑錢的法例,如果當地有相關法例,本港警方可以將涉案人及被盜現鈔的資料傳送當地執法部門調查跟進,一旦查到涉案人曾將盜取而來的現鈔兌現並存入戶口,執法部門可凍結該戶口。
■記者李豪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