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舞槍失彈 警長判監14日官:應不可再當差

醉酒舞槍失彈 警長判監14日
官:應不可再當差

【本報訊】休班警長醉酒後揮舞已上膛的佩槍,其後被發現佩槍遭丟在花槽內,一顆子彈則遺留在的士。警長早前被裁定醉酒時管有實彈火器罪成,案件昨判刑。裁判官直斥警長行為不能接受,應予以懲罰,明白他或在公在私上都有壓力,但並非開脫理由,他被定罪後應不可再當警察,終判他入獄14天。由於警長被定罪至今已還柙21天,經扣減後獲當庭釋放。
記者:蘇曉欣

已停職的43歲被告朱仲明,加入警隊26年,案發時任偵緝警長,駐守深水埗區重案組。辯方律師昨求情時,稱讚被告勇敢,希望裁判官可判處非監禁式刑罰。控方則指被告於感化令報告中,仍極力否認案發時飲醉酒。

未走火應感幸運

主任裁判官練錦鴻判刑時稱,被告年紀較大,並有社會經驗,認為判處感化令並不適合;又指案件嚴重,應予判囚。練官稱被告在案中的行為差劣,指他身為一名警員,獲公眾及社會信任佩有槍械,卻犯下今次案件。練官指案發時警槍未有走火,被告應感幸運,並指被告被定罪後應不能再任職警察。練官認為法庭有責任向公眾傳達訊息,即被告案中行為不能接受,應受懲罰,就算被告當時或因公事及私事受壓,都不能成其開脫理由,終判他入獄14天。由於被告已還柙21天,經扣減後毋須入獄。
案情指被告於去年11月29日持槍外出與同袍到酒吧消遣,其後醉酒,於凌晨3時乘的士返秀茂坪紀律部隊宿舍。被告其後在大堂揮舞已上膛的警槍,更醉卧在花槽,宿舍保安見狀報警。警方調查後發現,被告的佩槍及子彈分別遺留在花槽及的士。被告早前自辯曾稱案發時沒醉酒,只是感抑鬱,因工作及家庭關係受壓,當時欲吞槍自殺,一度以槍抵住下顎,後來出現幻覺才跌倒地上。
案件編號:KTCC124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