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機構人員收利益$500以下也須申報

公共機構人員收利益
$500以下也須申報

【本報訊】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被判涉貪罪成囚七年半,成為歷來最高級被定罪入獄的官員。近年肅貪之聲日盛,廉署防貪處陸續更新防貪指引,最新收緊公共機構人員收受利益的指引,由以往容許接受一定價值以下的利益,限制成必先向上級申請批准,希望藉此提高監察,提升誠信標準。
目前全港共有113家公共機構受《防止賄賂條例》監管,例如證監會、大學以至煤氣公司等,許仕仁曾任行政總監的積金局亦在其中。過去三年,廉署收到有關公共機構的貪污投訴,由2012年257宗,當中七成屬可追查個案,逐步回落至今年首11個月157宗,其中五成屬可追查個案。
防貪處首席防貪主任許仲鳴表示,過往有個別涉及公共機構人員的貪污及不當行為案件,雖然並無惡化迹象,但「預防勝於治療」,故防貪處在今年10月,檢討了自2000年推出適用於公共機構成員及僱員的「行為守則範本」,制訂最新內容。

防「延後利益」

「行為守則範本」重點包含五個元素,其中最明顯是收緊允許僱員收受利益指引,除了僅具象徵價值的宣傳禮品、紀念品,每當收受與機構有業務往來人士或公司提供的利益,最新指引是要先向上司申請批准,否則將會受到紀律處分,「過往有公共機構,容許僱員過年過節收受唔超過價值500元、1,000元以下嘅禮物。今時今日公共機構嘅人員操守水平,(市民)有好高期望,所以唔應該再容許僱員收受呢啲利益」。
新範本又加入《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的元素及定罪個案,加強公共機構人員的認知。個案包括港大醫學院前院長林兆鑫無申報利益衝突,促使其私人公司獲得本應贈予大學的380萬元;前副私隱專員林永康不誠實申領出席海外會議的來回機票及膳宿開支津貼等。
此外,範本羅列處理利益衝突的原則和指引,首要避免利益衝突,無法避免就要向上司申報,並不讓涉事人員參與相關工作;也加入了離職後就業及其他活動的指引,預防公共機構人員因在任時濫用職權而獲取離職後的利益,即「延後利益」,避免可能引起公眾對機構或僱員有負面觀感。新範本也提醒機構督導人員,要給下屬適當指引,監督下屬的行為操守。
■記者馬志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