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中央放寬對外資銀行進入內地市場和經營人民幣的規限,包括不再要求外資總行為內地分行提供最少1億元(人民幣.下同)的經營資金。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並公佈《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的決定》,對外資銀行管理作出修例,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降低人民幣業務門檻
外資銀行申請經營人民幣業務方面,《決定》將外資銀行國內開業年限要求由三年以上改為一年以上;不再要求提出申請前兩年連續盈利;若外資銀行1家分行已獲准經營人民幣業務,該外國銀行其他分行申請經營人民幣業務不受開業時間的限制。
准入條件方面,《決定》對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在內地設立的分行,不再規定其總行無償撥給營運資金的最低限額;亦不再硬性規定必須先設立代表處,作為在內地初次設立分行的條件。
中國社科院金融所銀行研究室主任曾剛表示,外資銀行進入中國以來,發展較為緩慢,市場佔比有減無增,其中受資本約束是主要原因;外資銀行分支機構在境內補充資本的管道狹窄,只能從利潤留存、母公司注資途徑,但母公司注資因涉及外商直接投資,需要銀監會、外匯局等多部門批准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