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條幅示威者 提法律爭辯

掛條幅示威者 提法律爭辯

【本報訊】立法會財委會今年6月13日審議東北發展前期撥款,坪輋村村民張貴財因爬上立法會停車場對出天橋,與社運人士周諾恆掛上巨型條幅,兩人被控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未有遵守秩序等罪名。辯方昨提出法律爭辯,指遵守秩序定義太抽象和空泛,條例亦損害被告的言論和集會自由,違反《基本法》。

辯方指「遵守秩序」定義過廣

首被告張貴財(48歲)的代表律師在東區裁判法院指,事發地點不屬立法會範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法就遵守秩序的描述太廣泛,張進行和平示威期間並無發生衝突,事後亦自願由簷篷走下來,其行動可能有不遵守秩序,但卻非擾亂秩序。次被告周諾恆(30歲)的律師亦針對立法會主席的行政指令中,就遵守秩序定義過廣陳詞,形容一般人不能界定行為是否違反指令,在如此抽象、空泛的定義下添加刑責,做法不合理。
控方回應稱,一般人並無絕對權力進入立法會包括停車場範圍示威,此決定無損被告的基本權利。控方更反駁辯方指不遵守秩序不等於擾亂秩序的說法,認為辯方過於斟酌字眼,並指遵守秩序的定義並無含糊或太廣泛,不遵守秩序與擾亂秩序意義相同。裁判官押後下月13日裁決。
案件編號:ESCC34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