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破產條例》第30A條條文規定,破產人士若在破產前離港,破產期便不會開始計算,直至他們回港及知會破產受託人為止。上訴庭早前裁定有關條文違憲,鑑於判決會令2,000名海外破產人士的破產令自動解除,故暫緩執行判決,等候破產管理署上訴。上訴庭昨頒佈判決理由,指不論破產人士身在海外的理由是甚麼,法例也一網打盡,對旅遊及出入境自由是不合比例的限制。
2,000人或自動解除破產令
終審庭於06年以侵犯旅遊及出入境自由,裁定《破產條例》第30A條的另一條文違憲,該條文規定,若破產人士在破產後不將聯絡方法通知受託人便離境,其破產期便會暫停計算。
涉案韓裔破產人士Chang Hyun Chi 00年成為香港永久居民,06年12月移居韓國,同月被頒令破產。法庭12年5月對他發出拘捕令,同月他入境時被捕。Chang稱被捕時才知被頒破產令,他指四年破產期已過,要求法庭聲明破產令自動解除,破產期因破產者離境而不啟動的條文屬違憲。他在高院被判敗訴,但上周上訴得直。
上訴庭昨在判詞指,涉案條文的懲處,不論破產人士是否蓄意離港,是否曾跟受託人聯絡,或透過其他方法協助受託人管理資產,也會生效,法庭無權取消懲處,即使受託人或債權人想幫忙,也愛莫能助,可見是對旅遊及出入境自由不合比例的限制。
截至今年10月,受影響海外破產人士達2,173人,當中1,969人沒有回港,或即使有回港也沒知會受託人。對於破產管理署指,若法庭裁定條文違憲,該批「潛逃」的破產人士便會回復自由身,上訴庭回應,受託人或債權人均可提出理據反對解除破產令。
破產管理署發言人表示,會研究判決理由,採取跟進行動,包括通知受有關裁決影響的破產人的受託人及就是否向終審庭提出上訴徵詢意見。
案件編號:CACV1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