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隱形戰車截查 司機藏弩被捕倘達6公斤拉力等同槍械

遭隱形戰車截查 司機藏弩被捕
倘達6公斤拉力等同槍械

【本報訊】警方隱形戰車昨早在天水圍截查一輛車牌損毀的可疑七人車,在車內搜獲一把弩(或稱「十字弓」)的違禁武器和一支氣槍;駕車中年漢涉嫌藏有攻擊性武器被捕。警方正調查該把弩及氣槍的殺傷力,並追查疑人藏械的目的。
記者:黎國剛

涉案七人車車牌損毀。譚健文攝

被捕男子56歲姓黃,是涉案七人車的車主,報住元朗均樂新村。昨早約11時,黃駕駛灰色本田七人車,在天水圍天影路往元朗方向行駛。此時,新界北交通部警員駕駛隱形戰車巡邏經過,發現該七人車前面車牌約三分一地方損毀,僅餘兩個英文字母及兩個數字,覺得可疑,於是將車截停調查。
七人車車上放滿雜物,包括前座乘客位擺放了羽毛球拍及羽毛球;後座亦有紙箱、書籍及滅火筒等。不過,警員搜查後,在後座發現一把約40厘米長的弩,也發現一支氣槍。消息指出,黃當場無法解釋弩的來歷及用途,警員於是以涉嫌藏有攻擊性武器,將黃拘捕帶署調查。

可作殺人武器

弩又稱「十字弓」,為一種古老射箭的武器,發射原理與弓箭近似,但在弓上加裝扳動發射裝置;其結構主要由弩臂、弓弦和弩機等部分組成。弩比弓的射程更遠,殺傷力更大。本港法例把弩列為禁售產品,納入槍械管制,須領牌才能管有。
香港弩射總會秘書杜先生指出,弩的殺傷力以拉力計算,法例規管6公斤拉力以上(即超過12磅拉力)的弩,相等於可以發射子彈超過兩焦耳的槍械,必須領牌。大律師陸偉雄相信,涉事被撿獲的弩,可能未達到法例所界定為槍械的殺傷力,故警方選擇以涉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名,拘捕司機;根據《公安條例》相關規定,一經定罪亦須坐監。
過去曾經發生用弩殺人及無牌藏弩的案件,1990年5月,一名男子在大埔大元邨被人用弩射殺,涉案殺手及買兇殺夫的女子均入獄。而2006年11月,警員在旺角一間體育用品店起出大批違禁武器,包括三把弩,七旬東主被判囚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