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香港與法外中國(獨立評論員 沈舟) - 沈舟

法治香港與法外中國
(獨立評論員 沈舟) - 沈舟

為期79天的香港佔領運動隨着本周一銅鑼灣佔區的清場即將結束,曲終人散,誰是贏家?介入此次運動的有三方:一是閹割香港民主的8.31決定的始作俑者人大常委會,二是抗命中央以爭取真普選而佔領金鐘、旺角和銅鑼灣的廣大市民,三是在佔領運動中利益受損的法庭禁制令申請者。禁制令在旺角和金鐘區域順利執行,申請者上訴得直,法治得以維護,成了當然贏家。
同時,通過佔領運動,反對獨裁、爭取民主自由的理念走出了學者書齋,得到廣大市民特別是九○後年輕一代的積極響應和創意性發揮,後佔領時代的抗命動力不可低估。25年前的中國六四運動遭到鎮壓,卻成了隨後東歐共產政權產生多米諾骨牌效應的助推手;今天的香港佔領運動雖被清場,卻影響到了近日台灣九合一選舉中親共的國民黨慘敗。街道易清,人心難屈,8.31決定的火藥桶仍可能隨時引爆香港,中央和港府都難言贏字。
但從運動的現實目標來看,佔領者們也沒有贏。人大常委會強加給香港的政改框架依然不可動搖,而佔中三子自首,包括多位泛民立法會議員在內的數百名佔領者被捕,日後或面臨刑責追究。法律正義得到彰顯,政治正義卻無實現。
這種結局,其實在美國政治哲學家羅爾斯五十多年前《正義論》一書中已經有所預見。許多佔領運動的參與者都引述過羅爾斯此書中有關「公民抗命」的概念,即「公開的、非暴力的、即出於良知又屬於政治性的違法行為,通常旨在改變政府現有的法律和政策」,但似乎忽略了羅爾斯對公民抗命制度環境的強調。
羅爾斯在《正義論》中給公民抗命的制度環境定義為「近乎正義的社會」。即「存在着憲政體制,存在着公認的正義共識」,在這種制度環境下,若發生某種嚴重偏離正義的事情,公民通過違法但非暴力的方式予以抗命,就不僅具有道德正當性,亦能協助正義體系恢復穩定。
公民抗命的要義,不僅在抗命,而且只有在抗議者被視為公民,擁有公民權利,面對的是一個法治秩序的社會時,才可能有效。而在君權神授的專制社會,沒有公民,只有臣民。臣民僅有懇求的權利,倘若被君主拒絕,就必須服從,否則便構成了「對終極道德(還不只是法律)權威的反叛。這並不是說,君主絕不會犯錯,而只是說在這種境況下,他的臣民無法予以糾正」。
在後來的另一篇著作《人民之法》中,羅爾斯進一步用法外政體(outlaw regimes)描繪了上述只有臣民,沒有公民的專制政體:這種政體與守法社會(the law-abiding societies)截然不同,它們「似乎根本不承認權利和正義的觀念,其法律秩序實際上是個強制和恐怖的體制」。
在羅爾斯的正義概念中,人權是其核心內容。中國雖然在1998年簽署了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但至今仍沒有提交人大批准執行,無疑是一黨專制下,中共不敢更不願將「人民之法」的籠子關住自己,才可能以「中國特色」而自居於法外世界,於國內以「尋釁滋事」的罪名壓制言論自由,濫捕異議人士;並炮製出無視國際標準的8.31決定,剝奪港人對行政長官的真實選擇權利。輿論界如自由撰稿人施路、前政協委員劉夢熊多次在媒體刊文,論據翔實地指出8.31決定的違憲違法之處,標榜依法治國的中央,以及反覆強調政改必須符合憲制基礎的港府,對此卻缺乏或者不屑於有任何實質性的回應。
法治香港,法外中國,後者不是以法限權的憲政體制,缺乏對公民權利的正義共識,法治的秀才遇到專制的兵,這是佔領運動受挫的顯見原因,也是未來港人抗命必須面對的嚴峻現實。有如棋局對弈,你按規則出子,對方卻馬走象步,車炮斜行,又自我充當棋局的裁判(所謂「黨領導立法和司法」),在這樣一個並非「近乎正義的社會」,你還能期望成為贏家嗎?
讓法治香港接受法外中國的「全面管制」,絕非包括建制派人士和「沉默的大多數」在內的廣大港人真心認可的政治願景。堅守法治的屏障,讓自由民主的共識,從佔領街區到佔領人心,在本土政治共同體這個「近乎正義的社會」內獲得更大的成長空間,並對共同體的「守夜人」——港府施加實際有效的政治壓力,或許是香港民主雖然有限、但卻可能的出路所在。

沈舟
獨立評論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