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上營商須合夥 無法律保障

北上營商須合夥 無法律保障

【本報訊】對於一名玩具廠東主疑遇大陸騙子致傾家蕩產終燒炭自殺身亡,香港中小企聯合會永遠榮譽主席劉達邦感到十分遺憾。
他不諱言港商在內地營商「損手爛腳」不時發生,主要因為港商到內地投資,往往要夥拍當地合夥人,並透過對方的名義才可開設公司,「牌面上輸蝕晒」;一旦對方捲款潛逃,港商毫無法律保障。

出錢最多「無大股東做」

劉指現時港商到內地投資不少行業,仍面對諸多掣肘;例如從事物流或貿易公司,港商未必有進出口權,故必須夥拍當地人,用對方名義「掛單」開設公司。
即使在CEPA的框架下開通營商大門,但香港會計師及律師等進軍內地,「都要同合夥人合作,可能出錢最多,大股東就要對方嚟做。」他慨嘆:「喺香港合作仲可以簽份補充協議,話明委託對方係打理公司,但大陸呢方面嘅法律保障比較鬆散。」
劉以自身經驗說,在內地投資20年,現時在東莞開設餐廳也是以老夥計的名義,很大程度是靠個「信」字。
劉達邦指出曾經有聯合會會員在內地貸出數百萬元的成衣予內地一家貿易公司,結果因為對方結業導致血本無歸;也有朋友在廣州開磚頭廠,遭內地夥伴挾款開設另一公司「玩起」,要結業收場。劉達邦提醒港商要自保,在內地做生意宜每次貨量盡量減少,貨期也不宜太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