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休班警長與同袍消遣後飲醉酒,在住所大堂揮舞已上膛的手槍,並被保安發現他將警槍插在褲頭躺卧花槽石壆上。涉案警長昨日被裁定醉酒時管有實彈火器罪名成立,裁判官斥責其行為幾近濫用職權,明言判監機會大,並譴責他帶槍到酒吧飲酒,甚至遺失子彈等所作所為;法庭須向公眾傳達訊息,警長的行為是社會不容,以建立公眾對警隊的信心。
記者:蔡曉楓
觀塘裁判法院主任裁判官練錦鴻昨日表示,本案十分嚴重,被告的行為幾近濫用職權,他獲授權管有致命武器,有責任好好保管警槍,雖然該槍沒有走火,但被告帶槍到酒吧飲酒,甚至遺失一粒子彈,加上他其後在住所大堂的行為,應受譴責。練官表示,雖然同情被告承受重大壓力,但法庭須向公眾傳達訊息,被告的行為是社會不容,以建立公眾對警隊的信心。
保安見自言自語躺花槽
被告朱仲明(43歲)案發時任職偵緝警長,現已被停職,裁判官先替他索取感化官、社會服務令及精神報告,還柙至本月24日才判刑。
去年11月28日,被告下班後與同袍到太子一間酒吧飲酒聊天,之後再到尖沙嘴一間卡啦OK;至29日凌晨3時,被告乘的士返回秀茂坪紀律部隊宿舍。
練官於裁決時指出,本案關鍵在於被告當時是否飲醉酒,根據宿舍的閉路電視紀錄,案發時被告步履不穩,多次失平衡跌倒地上,幾經艱難才打開大堂的大門,又踢電梯門,並取出警槍指向自己耳朵位置。其後有保安見被告自言自語,並躺在花槽上,佩槍插在腰部;後來兩名警員到場時亦發現被告滿身酒氣。
練官指患有抑鬱症的被告自辯時稱,當晚他只飲了四啖酒,他在的士發現失去子彈,為免嚇怕司機他不敢作聲。但練官認為他的證供不可信。
練官續指出,槍械在香港受法律嚴格規管,不單象徵權力,亦是警隊最重要的裝備,綜合所有證據及被告的行為,顯然案發時他已經醉酒,失去判斷力及思考能力安全地處理其佩槍,因此裁定他罪名成立。
辯稱婚姻不如意母患病
被告自辯時曾稱工作及婚姻不如意,其母患上末期肺癌,他為此花逾50萬元給母親治療,令他承受極大壓力,同袍見他情緒低落才陪他下班後飲酒消遣。他又稱案發時並非醉酒,只是情緒低落致步履不穩,「當時我好有決心吞槍自殺」,一度以槍抵住下顎,後來出現幻覺才跌在地上。
案件編號:KTCC124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