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警方攝錄公眾活動必須遵守指引和程序,有關指引列明,警方拍攝目的,並非針對個別參與人士;只有在社會安寧或公共秩序可能或已受破壞,或有人涉嫌干犯刑事罪行時,警員才會重點拍攝有關事件,但同時亦要在合理情況下,預先告知被攝錄人士才可開始錄影。不過,連日來經記者觀察及綜合市民投訴,警方攝錄隊絕無預告,更刻意把鏡頭瞄準市民拍攝「大頭」片段,狀甚挑釁,涉違反指引的程度,比「白色恐怖」更恐怖。
據警方內部指引,攝錄隊必須獲警司或以上職級人員的授權和指示,才可錄影公眾活動。攝錄人員須穿上制服或印有「警察」及「POLICE」字樣的背心作識別。如片段沒調查或舉證價值,須於攝錄日期起計31日後銷毀。
警務處今年3月回覆立法會資料顯示,由2011年至2013年警方錄影的公眾活動片段分別有273條、234條及225條;去年有57條片段保存至起碼今年3月。警方今年3月更試用50部隨身攝錄機,擴大監錄權力。佔領行動常遭警方拍攝,但反佔中人士暴力清場,破壞物資、毆打佔中者,警方則鮮有攝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