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會被判須付7,136萬元

房會被判須付7,136萬元

【天頌苑管理費訴訟】
【本報訊】糾纏六年的天水圍居屋天頌苑的管理費訴訟,憑一己之力打贏房委會、令房委會須就兩幢短樁樓支付管理費的小業主莫炎熙,昨日再下一城。土地審裁處不接納房委會以《時效條例》作抗辯,企圖減少支付3,000萬元,最終判房委會須支付管理費連利息7,136萬元,6,000戶天頌苑居民可望受惠。

官不接納《時效條例》抗辯

年約60歲的申請人莫炎熙提出的索償項目,包括1999年12月至2014年8月30日欠繳管理費共4,507萬元、欠繳管理費的利息2,629萬元等。今年7月已被裁定有責任付款的房委會認為,根據《時效條例》,莫不能追討超過12年,即2001年10月之前的管理費,涉款約3,000萬元。
暫委法官陳玲玲昨日在判詞指出,以《時效條例》作抗辯,按《高等法院規則》須在狀書中列明,房委會解釋初時不知申請人索取的管理費由何時開始計算,才違反了《高等法院規則》的要求。但陳官認為訴訟開始前,雙方已有不少討論,其解釋不能成立,加上房委會一直只是爭拗大廈公契及《建築物管理條例》的詮釋,故不接受現階段提出這項要求。
陳官判房委會須支付共7,136萬元,由於雙方就三項申索互有勝敗,陳官不頒佈訟費令。
有15幢樓宇的天水圍居屋天頌苑,1999年遭揭發其中的K座及L座有短樁問題,一度需進行加固工程,延至2008年才發完工紙。根據大廈公契,房委會須支付交樓前的所有開支,《建築物管理條例》亦指明,未售出物業的管理開支須由當時的業主負責。
天頌苑業主委員會於2008年向房委會發律師信,要求房委會就K座及L座支付管理費。房委會翌年回覆業主,要求接受500萬元的賠償協議,莫炎熙不滿附帶一大堆免責條款,遂組織居民反對,推翻賠償協議。後來房委會將賠償金額加碼至逾千萬元,令業主對是否接受賠償出現分歧。莫堅持追究,去年親自入稟,並在沒有律師下打贏官司。
案件編號:LDBM25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