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成檢討】
捷星發牌爭議聲不絕,反對者國泰(293)質疑,捷星外資背景違反《基本法》中,申請者必須以香港為「主要營業地」規定。運房局近月完成發牌檢討,但航空業人士指,相關要求模糊「可以隨時搬龍門」。
《基本法》第134條列明,港府有權對「以香港為主要營業地」航空公司簽發執照,卻沒有清楚解釋「主要營業地」一詞。國泰認為,捷星香港屬於捷星澳洲在海外「特許經營」者,倘港府向其發牌,即違反《基本法》,變相相讓本港航空資源。
發牌與否 取決港府
為釐清「主要營業地」,運房局近月完成為期10個月發牌制度檢討,列舉多個考慮因素,包括:公司最終管理及決策權、與海外航空公司關係、主要營業地及公眾利益。《南早》引述消息指,公司股東、投票權、居住地及員工組成亦納入考慮因素。有航空業人士指,新政策較以往具體,惟沒有說明各種要求的重要性,考慮次序等,「好似公眾利益,對國泰、捷星嚟講,都可以有唔同解讀」,他認為捷星「起飛」與否,在乎港府對廉航發展取態,「最驚好似港視咁,可以隨時搬龍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