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港交所(388)就同股同權的首階段諮詢雖剛結束,特首梁振英上周明確支持市場研究是否更改現有規則,本來反對本港引入非同權制的上市公司商會主席辛定華亦轉軚,認為非同權公司可到創業板上市,但需由港交所及政府「特批」,以作把關。
由交易所及政府特批
今年1月,曾任聯交所上市委員會副召集人、聯交所理事會理事等職位的辛定華曾表示,反對本港引入AB股或其他「非同權」制度,因有違本港尊重一視同仁的原則。然而,擁有逾200間上市公司為會員的上市公司商會近日向交易所提交建議,認為某些特殊的公司可以「享受」以非同股同權或合夥人制度上市創業板,「唔係一成不變,要畀彈性個市場」。
辛定華續指,交易所一向有權讓非同股同權的公司上市,故審批責任亦在於港交所。根據《上市規則》第2.04條,交易所有權給予個別公司特別豁免。
辛定華又指,很多高科技公司仍處剛發展階段,需要創辦人繼續發展、有話事權去延續理念,但由於高科技公司難定義,因此建議交易所的「特批」不針對行業,而是着眼於公司發展的歷史,例如某公司十年前由一班股東創辦,但期間透過發股引資而攤薄股權至30%以下,交易所就有權「特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