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現時警方向被羈留人士搜身時,須根據三級制指引,按被有關人士干犯的罪行及刑事紀錄,決定搜身範圍,即包括「毋須脫去衣服」、「脫去衣服」及「脫去內衣」等;警方同時要向被搜人士解釋與記錄搜身原因及範圍。曾在利東街抗爭被警察剝光豬搜身,之後一直關注警權問題的社運人士王浩賢指,自實施三級制後,針對示威者的剝光豬搜身一度消失,至近日重現,令人擔心警察故態復萌,借搜身懲罰及侮辱示威者。
三級制訂明搜身範圍
2007年,七名利東街保育人士被捕回警署後,被要求剝光豬搜身,侮辱示威者,引起社會猛烈批評,指有關做法違反《基本法》禁止任意或非法搜查居民的身體,及《香港人權法案》訂明,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等規定。警方在輿論壓力下,2008年7月推出搜身三級制指引,清晰訂明搜身範圍。當中訂明警察搜身前,須向被羈留人士解釋搜身原因及範圍,並發出羈留搜查表格,由對方簽收確認;被羈留人士可在表格上提出異議。至於警方決定搜身範圍時,須具備充份理由,並就此作紀錄。
王浩賢指,有關指引實施後,警方剝光豬搜身次數大幅減少,一般只針對涉嫌藏毒的羈留人士。對於是次再有示威者遭半裸搜身,他坦言警方做法不合理,「如果非法集會,根本毋須咁做。即使懷疑對方藏有攻擊性武器,只要隔住衣物拍打身體檢查已經足夠,毋須脫去內衣」。他提醒事主可就事件向警察作出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