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佔中三子今自首,擬承認違反《公安條例》第17條A,參與未經批准公眾集結,罪行最高刑罰為監禁5年。大律師陸偉雄指,自首承認某項控罪,不代表警方只會控告此罪行,要視乎證據,或會加控其他罪行,包括協助及教唆,促使或煽惑他人犯法的罪行。
不少佔領者被控襲警、拒捕、阻差辦公、藏有攻擊性武器和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等,陸稱要視乎三子曾作甚麼呼籲,目前所見三子強調和平、非暴力,無叫人襲警、拒捕等,日後即使這些人入罪,亦未必有足夠證據顯示三子協助及教唆。
料可保釋候查
一般而言,市民自首,警方會錄取口供,包括警誡供詞,若有足夠證據會拘捕,經調查及取得律政司指示便會起訴。他相信警方需時搜證,若自首者棄保潛逃機會低,應可保釋候查。至於今日會扣查多久?是否要用盡48小時?他認為如警方懷疑三子涉及多項控罪,或需較長時間調查。
保安局局長黎棟國昨稱歡迎任何違法人士自首,強調佔領行動早日落幕是整個社會的期盼。警方強調會按既定程序公平公正處理佔中人士自首,希望有關人士配合,減少對警署為市民提供正常服務的影響。特首梁振英在三子宣佈自首前稱,任何佔領者易請難送,三子已離開並過正常生活,難以叫其他佔領者離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