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亂用「非法集結」罪名

警亂用「非法集結」罪名

【本報訊】警方連日在旺角禁制令範圍以外,包括西洋菜南街及砵蘭街等地,以非法集結罪拘捕在場人士,有市民質疑警方胡亂拉人,指自己只是「行得慢」、「經過食飯買嘢」也被拘捕。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表示,非法集結罪需同時符合「三人或以上」、「作出擾亂秩序」及「破壞社會安寧」才成立,提醒市民保留購物發票,一旦被捕也可向法庭出示以證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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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安條例》第18條「非法集結」,凡三人或多於三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即屬犯法,最高可判監禁五年。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指出,若獨自一人在旺角叫罵,只屬公眾地方行為不檢,不構成三人集結罪。但若與附近人士穿着同一服飾,譬如一同戴有口罩、頭盔、V煞面具或手持雨傘,即使互不認識,也可視作有共同目的。
他提到,若警方有證據顯示被捕者曾到佔領區留守,就算市民被捕時只是途經該處用餐或購物,最好能提出證據讓法庭信納,可出示約會短訊,或保留戲票、購物或用餐發票以作證明。至於「破壞社會安寧」定義甚廣,「講咗等於冇講」。根據《公安條例》第17B條,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或派發有關文稿,已屬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人權監察總幹事羅沃啟批評,警方日前的清場行動有濫權之嫌,由於公眾有知情權,因此只要不作出違法行為,市民有權在現場觀察警方行動,警方不能「假定有罪」而拘捕在場者,也不能阻止市民回家和購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