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陪審團是美國司法制度一大特色,在刑事起訴前先由大陪審團把關,以免有關人士無謂捲入官司。大陪審團考慮應否起訴的門檻,是需要有「相當理由」,比刑事案定罪需要「無合理疑點」為低,但在布朗案中仍過不了關,專家指這反映大陪審員傾向給警察疑點利益,多數大陪審員相信他開槍自衞。
美國各州的法律,大多都容許警察在覺得自己或他人性命受威脅時,使用致命武力制止。聯邦最高法院1989年裁定衡量使用武力是否合理,必須透過「一名合情理的在場警員觀點」,而非事後結果,更令很多射殺手無寸鐵疑犯的警察脫罪。
專為警察辯護的律師沙梅爾表示,在布朗案中,大陪審團只需判斷威爾遜是否有合理理由認為自己性命受威脅,是的話就有行使致命武力的理據,而且警察的訓練亦令他們不會在此情況下僅是開槍示警或射手腳,而是「射身軀直至威脅解除」。
民權律師希南則指出,大陪審員的個人偏見亦會左右決定,在911襲擊後當局全方位加強保安,一般人都會傾向相信警察的說法,白人在這方面的傾向尤其重。
「不代表警沒做錯」
加州大學爾灣分校法律教授切梅林斯基指出,布朗案中目擊者口供互相矛盾,亦令威爾遜得到疑點利益,而大陪審團其中一個職責,是阻止沒機會在正式審訊定罪的案件作出起訴。但他強調,不起訴只代表大陪審團找不到「相當理由」起訴,「不代表涉案警員沒有做錯」。
美國《華盛頓郵報》/美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