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藝人周星馳的前女友于文鳳就山頂普樂道12號獨立屋,向周追討7,000萬元佣金一案,高院昨指于未能證明周是獨立屋的唯一實益擁有者,加上獨立屋尚未變賣,未有二人協議中所指的除稅後盈利,故指于的申索不能成立,拒絕她申請修訂申索陳述書,意味獨立屋一日未賣,她便不能再告周星馳。
于文鳳曾是周的投資顧問,02至03年間雙方有口頭協議,她除可每月獲得報酬外,周成功投資,她也可獲除稅後盈利10%。
于與周於2010年分手前,曾因協助周投資,獲分1,900多萬元佣金。于前年就周居住的普樂道12號屋,追討7,000萬元佣金,但上訴庭去年指其申索有問題,下令將案剔除,但准她修改申索陳述書。
案件編號:HCA158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