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人十義與中央一義(獨立評論員 沈舟) - 沈舟

十人十義與中央一義
(獨立評論員 沈舟) - 沈舟

資深大律師陳志海代表申請金鐘禁制令的原告冠忠巴士公司向法院陳詞時,引述了古代思想家墨子在《尚同》典籍中的言論:「是以一人一義,十人十義,百人百義,其人數茲眾,其所謂義者亦茲眾。」意指每人對正義的看法不同,如果大家都堅持自己的意見正確,就難免互相爭執,導致家人不和甚至天下大亂。由此論及香港佔領運動,陳律師指出,各人對民主定義不同,佔中者不可追求自己的理想,而損害其他不同意見人士的利益。
如何擺脫「義者亦茲眾」、莫衷一是的困境?墨子進一步的論述是,只有統一於皇帝天子的意志,才能達致善政:「凡國之萬民,皆上同乎天子不敢下比。天子之所是,必亦是之;天子之所非,必亦非之。去而不善言,學天子之善言;去而不善行,學天子之善行。天子者,故天下之仁人也,舉天下之萬民以法天子,夫國何說不治哉?唯以其能以一同其天下之義,是以天下治」。「且夫義者,政也。無從下之政上,必從上之政下」。
由此可見,所謂「尚同」,就是「同上」,老百姓的言行必須以各級統治者為楷模,自下而上地聽從里長、鄉長、各國諸侯乃至天子「善言善行」的教誨,而去掉自己的不善言行。統治者的意志和是非標準就是法律,是被統治者的思想及行為準則,「十人十義」之外,唯君主擁有一錘定音的正義,墨子這種專制主義的陳腐觀點,恐怕並非陳律師要向佔領運動的參與者和廣大港人宣示的道理。
內地「百代皆行秦政治」,而當今香港是法治地區,從三權分立、以法限權的角度看,並不奉守上述唯君主擁有正義,「必從上之政下」的專制信條。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前不久質疑中共《一國兩制白皮書》將法官納入治港者、必須接受中央「全面管治」的觀點時指出:「在法治之下每個人,包括統治者和被統治者,都遵守同一套法律」;「法官沒有任何主人,無論是政治上或其他方面,他們只對法律本身忠誠」。
作為社會秩序的維護者,法官只能對法律忠誠,乃因為君主也會犯錯涉罪。墨子描述古代君主犯錯時會遭到「天罰」:「夫既尚同乎天子,而未上同乎天者,則天災將尤未止也。」寒熱未節,雪霜雨露不時,五穀不熟,六畜不遂,疾災戾疫,聡風苦雨,「此天之降罰也,將以罰人之不尚同乎天者也」。於是君王「率天下之萬民,齋戒沐浴,潔為酒醴粢盛,以祭祀天、鬼」以求免罰。這種「君權神授」、「君錯神糾」的合法性來源和保障,用現代啟蒙觀點審視,足見「同上」之非理性和無效性,而非為「同法」取代不可。
不可否認,「十人十義」的價值多元現象,在當今全球化時代更加顯著。惟有將諸多正義內化為法律自身的性質、目的和規格,才能達致良法善政,這是已故哈佛大學法學教授富勒(Lon L.Fuller)在其名著《法律的道德性》提出的觀點。富勒認為法律的創制,並非不受約束的主權者對其臣民單方面發佈的命令,而應該是立法者與公民本着互惠目的、通過有效互動建立規則的過程。
富勒由此提出八條規則作為法律必須符合的「內在道德」:即一般性(不針對特定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須頒佈(公開透明),不溯及既往,清晰(可了解性、可預見性、可審查性),不可前後矛盾,不能要求不可能事,穩定性,官方行動與法律的一致性(透過司法監督官員守法)。學者綦彥臣觀察到,在黨權大於法權的內地,富勒上述法律的道德性都受到肆無忌憚的破壞。
大陸護法學者強世功將中共黨章視為「隱秘的憲法」,其核心「下級服從上級,全黨服從中央」的規定,仍然停留在兩千多年前墨子「必從上之政下」的專制思維之中,如此「依法治國」,其義何有?其德何在?富勒指出:「法律的道德性可以說成是在一系列(有關實質正義的)倫理問題上具有中立性」。港人爭取真普選,反對小圈子篩選,並非一定要讓泛民派的正義觀戰勝建制派的正義觀,而是需要確保法律不針對特定人的一般性規範得以貫徹。
隨着法院禁制令的頒佈和執行,佔領運動或將告一段落。京港兩地的中央智囊人物開始為「後佔中」時代出謀劃策。強世功認為,中央會進一步加強完善《基本法》實施的相關制度和機制,包括完善人大釋法、行政長官向中央負責的機制等等;劉兆佳稱,未來中央和特區的關係會進一步「制度化、程序化、具體化」。表面上看,這些都是在向互惠的「法律的道德性」靠近,但在一黨專制的背景下,仍然可能是「十人十義」,最終歸結於「中央一義」。面對如此不義,港人不僅要保持公民抗命的勇氣,更需要的是發揮出政治建設的智慧。

沈舟
獨立評論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