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丫海難案】
【本報訊】前年國慶夜發生的南丫海難,兩名涉案船長被控誤殺等罪。控方昨宣讀開案陳詞,直指兩名船長有責任確保乘客及海上其他人的安全,卻以差劣及低於標準的方式航行,未有及時察覺對方存在並採取恰當措施;即使其後欲避免碰撞,採取的行動也嫌太遲及太輕微,最終導致39人死亡,兩人同樣嚴重疏忽,須被裁定誤殺及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成。
記者:楊家樂

控方資深大狀布思義昨講述控方案情,指前年10月1日國慶當晚,首被告周志偉(56歲)指揮屬於港燈的「南丫IV號」,接載員工及親友由南丫島榕樹灣出發,觀賞煙花。次被告黎細明(55歲)則指揮港九小輪「海泰號」,由中環前往榕樹灣。
當晚8時20分,海泰號在榕樹灣對開海面撞向南丫IV號左邊中間船身。數分鐘後南丫IV號船尾已沉入海底,只餘船頭在水面,海泰號則繼續航行至榕樹灣碼頭。最終南丫IV號上39名男女老幼死亡,當中38人溺斃,1人身體多處受傷死亡。

海泰號沒按公約右轉
控方指出,法例規定船員須用視覺及雷達等保持適當瞭望,並且採取足夠行動避免碰撞。兩名被告經驗豐富,熟悉現場水域。事發當晚能見度約10公里,現場其他船隻船員亦看到兩隻涉案船隻的舷燈。
惟根據控方海事專家證人分析,次被告未有保持適當瞭望,令他未能察覺在前方船隻,因此未有遵從《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在兩隻船迎頭相遇時須同時向右舷轉變航向、或在交叉相遇時讓路給在其右舷的船隻。其船亦未能保持安全航速。
專家證人又指,首被告或錯誤估計對方船隻會避開,同時沒有以響號或閃燈警告對方。即使首被告已採適當措施避開,專家也認為動作太小、時機太遲。控方強調,陪審團可能會認為其中一位船長航行較差,或者遇到兩名船長互相指摘的情況,但控方認為兩名被告同樣是嚴重疏忽,須被裁定誤殺及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成。
控方將傳召29名證人出庭作供,包括專家、涉案乘客、目擊證人及參與救援的警察及消防員。而控辯雙方已就死者死因列入同意案情,陪審團因此不用觀看解剖照片。
案件編號:HCCC45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