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政府擬修例容許在法庭被判罪、但尚未服刑的人士可以參選,但堅持被告一旦正式入獄後,會被剝奪參選權,泛民議員普遍支持可以放寬在囚人士的參選權,指選擇權最終也在市民手上,大律師公會和香港律師會也認為,政府不應一刀切剝奪在囚人士的參選權利,需視乎刑期長短。
梁國雄:不應奪市民選擇權
今次政府修例源於社民連成功挑戰法例。2012年,梁國雄和社民連成員黃軒瑋被定罪判監,但獲准保釋等候上訴,按當時規定,二人因已有刑期在身,未能趕及參加當年的立會選舉,二人遂透過司法覆核,高院裁定有關條文違憲,迫令政府修例。
立法會政制及事務委員會昨討論相關修例,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局長劉江華指擬修訂讓被法庭定罪、仍在等候上訴期間的人士可以參選,若正式入獄會被剝奪參選權。
梁國雄指不應剝奪選民的選擇權,指在囚人士若當選,立法會仍可透過現時《基本法》第七十九條免除其職務,用不着由政府限制誰人擁有參選權。劉江華反對讓在囚人士享有參選權,指參選權並非絕對,政府可作合理限制,又指一旦讓在囚人士出獄拉票,會對其他囚犯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