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踩在法院肩上(港大法律系副教授、佔中發起人 戴耀廷) - 戴耀廷

不要踩在法院肩上
(港大法律系副教授、佔中發起人 戴耀廷) - 戴耀廷

在港大法律學院舉辦「雨傘運動與法治」論壇上,終審法院前常任法官列顯倫認為法庭向旺角佔領區頒發禁制令是一個極之奇怪的判令。其中一點是整件事是涉及公共秩序,要處理由佔路而造成的公共滋擾,理應由律政司代表公共利益向法庭申請禁制令,但現在卻由兩個私人團體(的士商會和小巴商會)向法庭提出申請。
當然我們沒有證據證明由兩個商會向法庭申請禁制令是由特區政府促成,但至少可以肯定是因為律政司並沒有直接提出申請,才導致由兩個商會去提出申請。律政司在兩個商會提出申請時,也沒有主動介入。因此我們可以肯定說,特區政府在整件事中,本應是主導的角色,現反好像成為了配角。在私人團體從法庭取得判令,而執達吏又執行不到法庭判令後,特區政府下的律政司及警方,竟變成了只是協助法庭執行判令的助手而已。
法官在禁制令中說明,若執達吏執行禁制令遇到阻撓,可以尋求警方協助拘捕有關人士,並盡快把該等人士帶到法庭處理。但法官在判詞中是確認其實警方是有足夠權力去處理相關情況的,禁制令並沒有額外賦予警方更大的權力。既然特區政府根本已擁有足夠的權力處理佔路的情況,那為何遲遲不採取行動呢?為何現在竟淪落至在民事訴訟中協助私人團體去執行法庭的判令呢?就算要用民事訴訟去取得法庭的禁制令,也理應由律政司去做,但現在特區政府竟連在民事訴訟中直接向法庭申請禁制令的勇氣也沒有!但更奇怪的是,警務處處長竟會主動公開說要全力協助民事訴訟勝訴的一方去達成其民事的訴求!警務處處長竟甘於讓香港警隊去做別人的助手!我相信這在香港的民事訴訟史中是從沒發生過的「奇事」!
為何特區政府淪落至要這樣做呢?為何特區政府要依靠私人團體透過民事程序向法院申請禁制令,用協助執達吏執行禁制令的方法才有膽去清場呢?其實這正反映了特區政府自覺心虛,知道特區政府現在根本沒有甚麼認受權威,暴力清場必會引來更大的社會反彈,即使能趕走一些佔領者,但大量市民很大可能會出來反包圍警方,結果還是不能清場。
心知自己缺乏足夠認受權威去直接清場,特區政府惟有出此下策,由私人團體出面提出民事訴訟,以民事訴訟去處理本屬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問題,讓法庭頒出民事的禁制令。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本屬特區政府下律政司的職權及職責範圍之內,現在這樣做,可避過由律政司直接提出申請,免卻引起不必要的社會反彈,刺激更大的抗爭情緒。
但更重要的卸責招數就是警方明明有足夠權力清場,也要由法庭去頒令要求佔領者離場。特區政府事前必知道,法庭在訴訟中只能按現行的法律審判案件,是不可能也不會處理得到引爆佔領行動背後有關民主普選的政治及法律公義的爭議。明知法院在香港法治制度下的局限,特區政府、律政司及警方就充份利用這法治漏洞,恬不知恥地讓法庭去做醜人,利用法院在公眾享有遠較特區政府為高的認受權威,以配合法院為名,去達到其清場目的。
特區政府完全罔顧這樣做,實是把法院的認受權威在法院不情願下押上了。在香港現在那麼特別的處境下,這樣做必會削弱公眾對法院的認受權威。特區政府為了清場,不擇手段,不惜付上任何代價,連法院的認受權威也不放過,不能不令人心寒。
特區政府這樣的無良手段能否成功清場,仍難預料得到。但可以肯定去說,一個政府以其公權力去漠視公民要求法律須保障公民基本政治權利的公義及合理訴求,甚至用盡一切手段,不惜犧牲獨立法院的認受權威以達其政治目的,其不尊重法治及破壞法治的程度,相比那些在特定情況下及在特定條件下迫於無奈地不遵從法庭禁制令的小市民來說,必是遠大得多。
梁振英特首、袁國強司長、曾偉雄處長,若你們要清場,請不要躲在禁制令背後!不要踩在法院肩上!請你們堂堂正正,用法律已賦予你們的公權力去清場好了!

戴耀廷
港大法律系副教授、佔中發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