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佔中行動已經進入第46天。隨着時間的流逝,對佔中行動感到不滿並發出怨言的民眾逐漸增多。佔中行動發起人戴耀廷也指出:佔領越久越不合理。這到底是為甚麼呢?
不少佔中者誓言:「香港一日不實行真普選,我們就一日不放棄佔中。」這話聽上去很英勇,很理直氣壯。然而我們知道,佔中意味着妨礙公共交通,干擾市民日常生活,那麼,這句話的意思也就是:「香港一日不實行真普選,我們就一日不放棄干擾市民的日常生活。」──還感覺那麼英勇,還那麼理直氣壯嗎?
問題就在這裏。佔中行動不同於一般的和平集會。我們知道,一般的集會自由,和言論自由、出版自由一樣,屬於基本人權,其特點之一就是,當人們在實行集會自由時,並不會妨害別人的自由,並不會妨害別人的正當權益。佔中行動則不同,佔中行動不屬於一般集會自由而屬於公民抗命,而且屬於間接的公民抗命。
按照美國政治哲學家羅爾斯的分析,公民抗命有兩種,一種是直接的公民抗命,另一種是間接的公民抗命。所謂直接的公民抗命,就是抗爭者直接違反他們要抗議的法規。例如,在馬丁路德金領導的美國黑人民權運動中,黑人故意進入被種族隔離法禁止他們進入的某些場所(如公共圖書館、餐廳),以彰顯種族隔離法的不公義。簡言之,直接的公民抗命是用違反A的方式表達反對A。
所謂間接的公民抗命則是用違反A的方式表達反對B。例如這次香港的佔中運動,抗爭者故意違反交通法規,佔領一些交通要道,干擾市民的日常生活,但是他們的目的並不是反對交通法規本身,更不是干擾市民的日常生活,他們只是借助於違反交通法規從而干擾市民日常生活這種方式,以期喚起社會對北京假普選方案的不公義的廣泛關注;也就是用違反A的方式表達反對B。
就效果而論,直接的公民抗命和間接的公民抗命至少有以下三點不同:
一,直接的公民抗命,由於其手段和目的是一致的,因此它能使得輿論關注的焦點始終對準抗議者的目的本身。例如,在美國的黑人民權運動中,抗議者抗爭的手段是違反種族隔離法,而他們抗爭的目的也就是反對種族隔離法。在這種抗爭中,輿論關注的焦點始終是種族隔離法本身,是種族隔離法公義不公義,當存留還是當廢除。間接的公民抗命則不同。間接的公民抗命,其手段和目的是不一致的,因此搞不好,它很容易使輿論關注的焦點從目的轉移到手段,那就很可能對運動造成損害。例如這次香港的佔中運動,抗議者抗爭的手段是違反交通法規,但他們抗爭的目的卻並不是反對交通法規,他們抗爭的目的是反對假普選方案,實行真普選。在這種抗爭中,輿論關注的焦點很可能被轉移,尤其是時間拖久了,焦點就更容易被轉移,手段被當成了目的,而目的本身卻被忽視。就像現在,輿論更關注的是佔中問題,而不再是普選問題。現在,港人之間分歧和爭議,其焦點已經不再是支持真普選還是反對真普選,而變成了支持佔中還是反對占中。顯然,這對於抗議者一方是很不利的。
二,直接的公民抗命,因為它違反的法律就是它反對的法律,就是它力圖廢除的法律,因此,一旦運動取得成功,惡法被宣佈廢除,抗議者的刑事責任也就得以免除。例如當年參加反對種族隔離法的那些黑人,隨着種族隔離法被廢除,他們也就都免於刑罰,獲得了自由。間接的公民抗命則不然。就像這次佔中行動,就算到後來大獲全勝,北京的假普選方案也撤銷了,梁振英也下台了,但是參加抗命行動的人既然違反的是交通法規,而交通法規本身並沒有錯,並沒有廢除,因此他們還是要受到相應的法律懲罰。
三,更重要的是,直接的公民抗命不會妨害別人的正當權益。例如當年美國黑人的民權運動。當一些黑人故意進入按種族隔離法禁止他們進入的圖書館或餐廳時,他們並沒有妨礙白人進入圖書館或餐廳。間接的公民抗命則不然。間接的公民抗命很可能妨害別人的正當權益。就像這次佔中行動,它就是妨礙了一般市民的正常生活,給他們造成了一定的經濟損失。
因此,結論很清楚。如果是直接的公民抗命,你不妨長期堅持下去,不達目的,決不收兵,因為那至少不會對你的抗爭,對你的目的帶來多少副作用。間接的公民抗命卻不同。間接的公民抗命包含着一定的副作用,因此它應該適可而止,不應該長期持續,拖的時間越長,副作用越大,到頭來很可能超過它的正作用。簡言之,間接的公民抗命,其正當性或曰合理性必然隨着時間的流逝而流失。我們不能不看不到這一點。
胡平
自由撰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