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靜期、撻定額 需檢討

冷靜期、撻定額 需檢討

【本報訊】消委會的研究報告認同一手立法是確保市場公平運作的好開始,但有個別條例定立時不夠全面及有漏洞,需要完善條例,例如檢討「冷靜期」及沒收定金的金額。

倡延長至7至14天

現時若買家在簽定臨時買賣合約五個工作天內,未有簽定正式買賣合約,樓價5%的臨時定金會被沒收。消委會收集意見後認為,在目前速戰速決的買樓文化,現場銷售人員及地產代理催逼準買家的銷售手段進取,令買家沒有足夠時間作周詳考慮和安排按揭,短短五天的「冷靜期」,再加上「沒收金額」高達樓價的5﹪,令買家處於不利位置。
截至10月份,超過180個新盤單位在新例後撻定,被殺定約8,000萬元。以一個500萬元新盤為例,5%定金涉及金額達25萬元,隨時為打工仔一整年工資。消委會比較不同地區,新加坡容許買家有三星期時間考慮是否繼續交易,而沒收的定金為樓價的1.25%。澳洲墨爾本的「冷靜期」雖然只有三個工作天,但殺定只是100澳元(約669港元),或樓價的0.2%的較高者為準。消委會倡延長「冷靜期」到7至14天;沒收定金金額為樓價的1%至3%。
現時發展商在公佈價單後,會將部份單位不納入在銷售安排中出售,稍後因應銷情調整未售單位之售價,變相令「唧牙膏」式賣樓合理化,造成市場投機。經典之作為尖沙嘴天璽去年10月開售時,原本公佈181伙價單,惟首日只賣60伙,其餘單位分開5個階段,每次賣20至60伙不等,且期間不斷加價達最高34%。現建議價單上所有單位必須同步發售,提早公佈價單由開售前3天延長至7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