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得直重審 事主認不出鹹豬手 已婚懲教員脫非禮罪

上訴得直重審 事主認不出鹹豬手 
已婚懲教員脫非禮罪

【本報訊】駐守喜靈洲懲教所、已婚二級懲教助理謝煒俊(圖)深夜乘小巴往元朗途中,被指多次以手指掃身旁女乘客的胸側及大腿,涉嫌非禮。他被定罪判囚21日後上訴得直,案件發還重審。裁判官昨基於女乘客在現場和庭上,從沒指出被告就是當日坐在旁邊觸碰她的男人,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判懲教助理無罪釋放。
記者:蔡少玲

被告謝煒俊(29歲)被控在去年9月9日,於一輛由銅鑼灣駛往元朗的小巴上三次非禮和一次企圖非禮事主(23歲)。今年2月,他被定罪判囚,上訴後因原審裁判官對他有偏見,過度干預審訊,獲判上訴得直,但案件需發還重審。他經第二次審訊後,昨獲判四項罪名不成立之餘,兼得堂費。

官不准證人庭上認人

暫委裁判官蘇嘉賢裁決時指,被告雖同意案發日曾在同一小巴內,但並無承認所坐的位置,也沒自辯。控方證人從沒進行任何認人手續,事主庭上亦表明認不出觸碰她的男子,裁判官基於公平原則,亦不批准另一名控方證人在事隔一年多後,於庭上進行認人。
裁判官表示,被告在警誡下說:「我冇做過,會唔會我個背囊『撩』到佢呀?」,被告的行徑雖然非常惹人懷疑,但由於說話本身「冇頭冇尾」,故裁決時不會放任何比重。

案情存有多項疑點

裁判官又認為事主的證供準確性,包括被觸碰的次數前後不一致,加上事主當時是否睡着、觸碰有可能因車子晃動意外造成,以及被告的身份等問題都存在疑點,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故裁定他無罪。
事主在荃灣裁判法院作供時稱,案發日凌晨她坐在小巴最後排雙座位近走廊位合上眼休息,其間三次感覺被人用手掃大腿外側和肋骨位置,她瞇眼觀察,看到身旁靠窗而坐男子的手正在她胸前,她擰頭過去,男子縮手把玩電話,她即向另一男乘客投訴並報警。警員到場上車拘捕被告,控方則指被告便是坐在事主身旁的男子。
案件編號:TWCC284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