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佔旺人士盧先生日前在佔領區持閃燈照射警員,其後發生警民衝突,盧未有被捕,事後亦沒有警察聯絡他。但昨凌晨有自稱便衣警員帶同搜查令到其寓所搜查,又疑似撿走防毒面具和口罩。
事主往查詢僅獲案件編號
由於入屋者沒留下聯絡資料,盧昨先後到灣仔警察總部及牛頭角警署查詢,始取得一個案件編號,其間沒有警員指他可能涉及任何罪行,任由他離開。本報再向警察公共關係科查詢,也只獲回覆指案件涉及一名33歲陳姓男子,但看不到盧如何涉案。
對於有關情況,有法律界人士覺得奇怪,認為若警方懷疑盧涉及違法行為,需動用搜查令,為何他現身警署又任由他離開?如懷疑盧與陳案有關,旺角警署毗鄰佔領區為何不拘捕?若涉襲警等罪行,證物應在盧長期留宿的旺角現場,而非家中;正常情況下,警方撿取證物會帶同涉案人士,以免將來證物呈堂時被質疑警方插贓嫁禍。
大律師陸偉雄表示,一般而言警方如懷疑與案有關的證物可能在某人家中便可搜屋,警方可向裁判法院申請手令,若無手令,當屋主同意,警方亦可搜查。搜查期間如被告人在場會是較理想,可減少將來證物呈堂時被質疑,但並非必須,如緊急情況下,擔心證物流失。至於今次的安排,需要警方提供詳情,否則難以評論。如屋主認為搜查不當,可向警察投訴科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