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昨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其中擬修改以具體數額為定罪量刑標準的貪污賄賂犯罪,刪去五千、五萬、十萬等標準,對造成重大損失者保留死刑。網上的輿論反應正面,有網民力讚:「刪除貪污量刑數額,尊重民眾智商!」
現行刑法對貪污定罪量刑標準規定具體數額:個人貪污數額五千元起即可法辦;而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這一1997年修訂的沿用至今的量刑標準嚴重脫離中國現實,如今貪官貪污金額動輒過億,但判無期或死刑的是少數,顯然不具威懾力。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建議刪去對貪污受賄犯罪規定的具體數額,原則規定數額較大或情節較重、數額巨大或情節嚴重、數額特別巨大或情節特別嚴重三種情況,相應規定三檔刑罰,並對數額特別巨大,使國家和人民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保留適用死刑。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李適時解釋:「單純考慮數額,難以全面反映具體個罪的社會危害性。」
草案還加大對行賄的處罰,並增定「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影響力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其近親屬等關係密切人員行賄」的犯罪;還完善預防性措施,對曾干犯相關法律被刑罰者,法院可禁止其重獲自由起五年內從事相關職業;另傳將擬定新罪名「收受禮金罪」,以解決向官員進行「情感投資」的定罪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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