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商人林建岳母親余寶珠出資經營、位於葵涌的骨灰龕場弘道堂入稟法院,要求聲明作為「宗教機構」的弘道堂,有權毋須申請而可存放骨灰。高院昨日裁定,骨灰等同人體遺骸,弘道堂存放骨灰是違反地契條款以及規劃土地用途,判原告敗訴。
須移除已設立龕位
法庭又裁定,原告須按被告即地政總署及城規會的要求,移除弘道堂內設立的龕位,及立即停止賣廣告和銷售龕位,並要支付政府訟費。
原告聲暉有限公司在訴訟中,重點提出骨灰不屬人體遺骸,弘道堂沒有違反地契條款,但法官指,一般香港人不會認同這講法,因骨灰是人體經火化而成。至於原告以弘道堂屬宗教機構,在規劃土地用途下,容許弘道堂存放骨灰而毋須申請,但法官指,若有2.6萬個龕位的弘道堂,可以宗教機構作為理由,則全港將會滿街都是以同樣理由開設的龕堂。
案件編號:HCMP278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