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根據《警務條例》第17條,警務處處長基於公眾利益需要,若警務人員面對紀律處分或刑事檢控,可要求停職,並按每宗個案指示最多扣薪一半,直至被定罪為止。
「印巴雙煞」支全薪讀法律
惟該條文賦予警務處處長自行決定「不扣薪」或是「扣半薪」等不同幅度,意味今次7名涉嫌毆打示威者、被勒令停職的警務人員或需支半薪。
警隊以往為免停職警員未被定罪前受扣薪懲罰,並無跟隨其他政府部門規定,被刑事起訴的公務員需即時「停薪停職」的做法。但1993有「印巴雙煞」之稱的警方反黑組前高級督察彭彼德及高大衛,因涉嫌收受「灣仔之虎」陳耀興賄款而被捕及停職,雖然他們因證據不足而無罪獲釋,但仍需面對警隊紀律聆訊,結果他們前後停職7年及獲支全薪,估計合共約700萬元,其間他們「善用餘暇」修畢港大法律學位,成為執業大律師。
事件曝光後,惹外界批評要納稅人「出錢」予印巴雙煞讀書,被質疑浪費公帑,審計署展開調查,最終2001年5月警隊在審計署壓力下,改變政策,停職警員須扣薪,最高達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