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營機構可自行清場

私營機構可自行清場

【本報訊】禁制令是法庭的判令,要求當事人開始或停止做某項事情,不遵守禁令,可被控藐視法庭,最嚴重會入獄。本港私營機構過去都曾就示威活動,向法庭申請禁制令限制集會,甚至強行清場。
2011年10月本港社運人士響應美國佔領華爾街,佔領滙豐銀行總行地下廣場,到2012年8月滙豐向法庭申請禁制令,法庭下令佔領者必須在8月27日晚上9時前離開。限期屆滿後,部份人仍拒絕離去。到9月11日,法庭執達吏與滙豐保安員和搬運工人合共逾百人,執行清場行動,把在現場留守的11名示威者,以及他們的營帳、家具移走。雙方一度發生肢體衝突,警方拘捕3名涉嫌襲擊他人的佔領者。

私人產業集會有限制

2011年初,美孚新邨居民反對在第8期興建屏風樓,多次在地盤示威,發展商祥達發展4月向法庭申請禁制令,禁制抗議者進入地盤,並索償150萬元。法庭認為示威者可能有理據,及案件無迫切性,拒絕頒發禁制令。但到2012年,祥達最終成功向高院申請禁制令,法官指集會及言論自由權利,在私人產業有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