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反貪機構勢介入調查

英國反貪機構勢介入調查

【本報訊】澳洲公司UGL於2011年收購英國上市公司戴德梁行(DTZ)時,梁振英當時作為DTZ董事,私下與UGL簽訂合約,收取合共約5,000萬港元報酬。除了香港廉政公署收到投訴外,英國反貪機構Serious Fraud Office(嚴重詐騙調查局,SFO)也很大機會介入調查。SFO前日回覆本報時就未肯評論會否調查。
有曾到SFO交流的人士指出,該局的運作與香港廉署類似,根據已知的資料,有理由懷疑有人觸犯了由SFO主要負責執法的Bribery Act(賄賂法令),加上今次是涉及英國上市公司。他理解在這情況下,SFO毋須待收到投訴,已可主動介入調查。

有權調查海外貪污

Bribery Act第1部份(第1至5條)關於一般賄賂罪行,即任何人提供利益作為或相信會令收受者在工作上作出不恰當行為的回報;不恰當意指令一般人覺得有關行為不符誠實無欺(good faith)、公正無私(impartially)或其受信身份(position of trust)。有關人士稱,如涉及隱瞞,便談不上誠實無欺。
SFO有權調查當地及海外貪污案件,針對任何與英國有關的個人或公司,不論罪行發生的地方,曾被形容為世界最強橫的反貪法律(the toughest anti-corruption legislation in the world)。
根據SFO網頁,該局會調查嚴重或複雜的詐騙和貪污案件,包括影響英國商業金融公眾持股公司、造成巨額損失、造成明顯損害、嚴重公眾利益和新類型詐騙案。資料顯示,SFO特權強制要求任何人、商業機構或銀行向其提供相關文件,包括機密文件,並需回答SFO的相關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