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收巨款 泛民到廉署舉報律政司授權刑事檢控專員跟進

梁收巨款 泛民到廉署舉報
律政司授權刑事檢控專員跟進

【本報訊】特首梁振英被踢爆秘密收受澳洲公司UGL巨款,辯稱是擔任特首前簽署的合約,但梁擔任特首後,由港府作為大股東的港鐵於2013年批出服務合約予戴德梁行(DTZ)。秘密協議列明梁承諾在UGL合理要求下需助推廣UGL和DTZ。如梁需處理有關決定但不申報,或涉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如干預合約批出更可能犯防賄例。
記者:張婷婷 袁柏恩

律政司授權刑事檢控專員楊家雄處理有關梁振英的案件。

梁振英被踢爆秘密收受UGL巨款,被質疑可能觸犯防賄條例。新民主同盟昨到廉署舉報。民主黨亦去信廉政專員白韞六要求徹查事件,懷疑梁作為DTZ代理人,未得許可收受利益。並指梁上任特首後,未有終止合約,繼續收取協議巨款及不向行會申報,涉違「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如梁因為利益利用特首權力,協助推廣UGL或DTZ更可能違反防賄條例第4條。

英倘執法 港需配合

廉署未待市民投訴,昨早例會已討論案件,律政司司長亦授權刑事檢控專員楊家雄處理案件。有熟悉廉署運作人士指,廉署因應2008年修訂部份條文涵蓋行政長官而作出的特別安排,廉署會先收集資料,聽取律政司意見,諮詢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ORC)後,才決定是否立案調查;不會在收到投訴48小時後作出決定。有關人士指廉署是否認真處理有關指控,只能依賴ORC監察。
他認為,表面證據顯示事件或涉及《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即若梁振英作為DTZ董事,未獲董事會批准,接受UGL利益,作出有利對方的行為。根據前日澳洲媒體報道,作為財困的DTZ之管理人安永會計師事務所和時任DTZ主席的Tim Melville Ross均表示對有關利益並不知情;DTZ最大債權人皇家蘇格蘭銀行亦否認知悉有關安排。
梁需要就有關合約與另一方商討才達成協議,如協議涉及不法行為,或涉及相關的串謀罪行。該人士指出,事件亦可能涉及英國的Bribery Act,有關法例涵蓋英國以外地方的行為,而UGL和DTZ分別為澳洲和英國上市公司,當地證監機構可進行調查,因為當中或可能涉及針對股東的詐騙行為。他特別提出《聯合國反貪腐公約》,中國為簽署國,延伸至香港,如英國Serious Fraud Office(嚴重詐騙調查局,SFO)採取執法行動,香港需要配合。根據英國Bribery Act,如人員隱瞞公司收受利益或屬詐騙。
SFO發言人表示,不能確認或否認SFO有否研究有關事件。廉署發言人表示不評論個別案件,如案件涉及行政長官,定必不偏不倚處理,並依照既定的調查程序,向ORC匯報事件。律政司發言人表示,司長為免產生任何偏頗和不當影響的印象,已授權刑事檢控專員處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