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梁振英去年曾稱今屆行會申報制度是特區歷屆政府最嚴格,但他上任後卻發生多宗行會成員涉利益衝突事件;根據現時行會成員利益申報制度,成員須定期申報,包括在委任之初及其後每一年,均須申報受薪工作、職位、行業、專業等。如資料有變,成員有責任通知行政會議秘書,另外要就個別行會討論事項作出申報。
梁從未申報與UGL關係
根據《基本法》第47條,行政長官必須廉潔奉公、盡忠職守;就任時應向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申報財產,記錄在案。
梁振英2011年12月與UGL簽訂收取秘密款項的協議,雖然他當時未當選特首,但就任後先後於2012年12月和2013年分兩次收取約5,000萬港元;按協議,梁須在2013年12月前、即在任期間隨時為UGL提供協助,根據現時公開資料,未見梁申報這筆收入及受薪為UGL履行協議的關係。
前特首曾蔭權接受富豪款待令全城譁然,政府於2012年委任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檢討行會成員包括特首的利益申報制度,李國能認為申報制度行之有效,僅將官員收受禮物或款待限制涵蓋特首,並建議修訂《防止賄賂條例》適用於特首,惟至今未修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