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振英收受澳洲公司四百萬英鎊利益,新聞內容,恕我不重複,今天的各大報章頭版都應該有深入報道。我想評論的是究竟這筆四百萬鎊,究竟是否合法,以及當中的道德問題。
無錯,梁振英辭退行政會議後,才簽署協議;不過,內容講到明是延後利益。延後利益不是利益嗎?當選行政長官,利益要申報;利益申報的第二項,原則上是受薪工作的申報。這宗附帶交易的性質,UGL給予梁振英的四百萬英鎊,是為了確保DTZ在交易後,不會被梁振英「另起爐灶」和挖角。說得白一點,這其實就是不競爭條款;在企業併購中,這種條款並不罕見;但技術上,是否算得上是「獲得薪金、酬金、津貼或其他實惠的工作」,還要看有關細節。
流出文件最後一部份,指明梁振英在日後有需要時,仍要以仲裁人及顧問角色對UGL予以協助。梁振英還親筆加上了附著,說「在不牽涉利益衝突的前提下」(provide that such assistance does not create any conflict of interest),也就是說,他承認了收了錢便要做事,只是有前提下。再者,兩筆錢分別在2012年及2013年收的,也就是梁振英當選特首之後的事,這份責任,存在至少兩年,要申報,很合理。這一點跟特首辦的聲明「梁振英所收取的款項涉及過去提供的服務」有嚴重牴觸,值得媒體追究下去。
文件字裏行間,見到梁振英可能仍然持有DTZ在日本的權益;這份協議也規管了這些利益的轉售。梁振英的確有在利益申報中,說明有關權益已經轉到信託形式持有,受益人是他的太太。坦白講,這種收收埋埋的做法,嚴重損害公眾知情權。再者,今次事件中的協議,乃梁振英親自與UGL簽訂,收受的報酬,直入梁振英個人名下;說得白一點,他不可以說已經申報那四百萬英鎊的收入。
報道指,當時受託接管DTZ的會計師樓Ernst & Young,以及交易前的DTZ主席Tim Melville-Ross,均對傳媒表示對這份協議的存在毫不知情。假設以上人等都是直話直說,言下之意就是代表了當時未當選特首的梁振英,並沒有對生意拍檔完全坦白。當然,這是私利的矛盾,我們旁人都是花生友,但從此可見特首道德操守水平。
利世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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