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莫紹文希望自首為公民抗命付出代價,計劃在警署內繼續絕食。但法律界人士楊岳橋指,市民向警方自首,警方亦不一定受理。如警方在7月2日和9月26日等大型公眾集會上,亦曾拘捕大批示威者,最終大部份只是作簡短查問,沒錄取口供,稱保留檢控權利,發出警告信後釋放。
記錄資料後調查
楊岳橋表示雖然有指佔中違法,但警方可能會先記錄自首者的個人資料和承認涉及的犯罪行為,再跟進調查,待確定有足夠證據,信納自首者已觸犯法例,才會採取行動拘捕。他指參與佔中之類的公眾活動人士,可能涉及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若行為涉及擾亂公眾秩序,亦可能屬公眾地方行為不檢;對人或車輛造成阻礙,可能涉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等。他不評論莫紹文9月28日在警方狂擲催淚彈時,跪在防暴警察陣前的行為可能涉及甚麼罪行。
根據《公安條例》非法集結罪最高可判處監禁五年、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則為罰款5,000元及監禁12個月,而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可處罰款5,000元或監禁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