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規模犯法對抗惡法

大規模犯法對抗惡法

香港一年遊行示威可多達七八千宗,無論是每年的六四、7.1集會,還是其他大大小小遊行示威,主辦機構大部份都會按《公安條例》規定,向警方申請不反對通知書。不過,今次應該是本港近年最大規模的「非法集會」,這場公民抗命一開始便遭到警方以催淚彈暴力驅散,但無阻更多市民連日來參與,繼續「犯法」,且力抗限制市民集會自由的「公安惡法」。
民陣每年辦7.1遊行,都向警方申請不反對通知書與路線規劃,支聯會的六四晚會如是,但昨於金鐘、銅鑼灣及旺角等地的集會,都沒有相關申請。其實,學聯過去一直反對「公安惡法」,因為《公安條例》一直限制人權,80年代遊行集會要向警方申請牌照,95年立法局曾改例,列明只須以書面形式通知警務處處長,但回歸後臨立會「還原惡法」,遊行集會變要事前取得「不反對通知書」。多少港人會知道,回歸前,「我有權集會,毋須警方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