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和平佔中《抗命手冊》法律篇提到參加者可能會被檢控四罪,包括「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非法集會」、「非法集結」、「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法律界人士稱,初犯「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非法集會」,法庭一般只會判罰款。
戴耀廷指若參加者恪守非暴力,只會被控「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非法集會」,其餘兩罪須證明參加者曾使用暴力令人產生恐懼,才會構成罪行,「只要參與者係按今次和平佔中八項守則,以非暴力抗命,觸犯另外兩行罪行嘅機會應不會大」。
根據以往案例,若罪成會有刑事紀錄,初犯者大部份只會被判處罰款,三年內不再犯案,其案底便可被視為「已喪失時效」。大律師陸偉雄亦指,法官判刑難以一概而論,但認同初犯「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未經批准集會罪」人士,一般只判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