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普選反佔中大聯盟(下稱大聯盟)在其網站中表明,若經由兩個或以上獨立渠道獲得罷課學生的個人資料,並相信為有組織的,則會知會有關學校校長,家教會及教育局。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於2014年9月10日指其初步意見是沒有違反任何資料保障原則,亦未有人能提供實質資料指出熱線運作有可能違反條例的規定。
筆者對私隱專員公署的質疑是,若有任何人認為需要把罷課學生的個人資料交予有關教育機構(筆者不同意有此需要),他大可直接把資料交予該等機構,而毋須交予大聯盟,亦可達到大聯盟所述的目的。把有關個人資料直接交予有關教育機構而不經第三者,不是更能保障個人資料不被濫用嗎?若大聯盟不是特務組織,那又何必要去收集個人資料呢?請問私隱專員以何理據,認為大聯盟的個人資料收集行為屬合理,並且不是超乎適度呢?(即保障資料第1原則)
《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保障人人有保持意見不受干預之權利,並且有以自己選擇之方式發表自由的權利,更包括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之自由(見第十六條)。若果罷課屬於行使上述法定權利的行動,則大聯盟因其他人行使該法定權利而收集並使用個人資料,又有何合理性可言?
另外,大聯盟究竟是一個怎樣地位的團體呢?據筆者初步查察,大聯盟似乎並非以公司形式註冊,亦無商業登記,而大聯盟的網頁亦未有披露其法律地位的資料。若果大聯盟只是一個「不屬法團的組織」(unincorporated association),那是否意味着大聯盟所收集的個人資料實際是由所有成員共同收集、持有、使用及保留?若果如此,大聯盟怎麼可能採取切實可行的步驟以確保個人資料受保障而不受未獲准許的或意外的查閱、處理、刪除、喪失或使用所影響(即保障資料第4原則)?
申訴專員是有權按《申訴專員條例》調查個人資料私隱專員有否行政失當。若果私隱專員仍不採取果斷行動以保障市民的個人私隱,筆者相信下一步應該要求申訴專員介入,甚至與國際上其他個人資料保障機構分享專員的執法標準。
梁衍華
居港新西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