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奸商好學唔學,學咗大陸奸商製造地溝油,禍延香港菠蘿包不止,最緊要嘅就係賠上了台灣聲譽。呢幾年有啲浪漫人士猛咁吹捧台灣樣樣好,又話台灣嘅夜市好有風味及本土氣氛,香港比唔上。點知一聲「強冠」地溝油,所有食客都面青,台灣食品有排都難搵海外買家。
查上海「福喜」黑肉,台灣「強冠」地溝油呢類有毒食物,一般係靠政府食物安全檢驗機關做產品抽樣化驗,過程中間涉及不少人為因素,貪腐陷阱處處,即使係百分百廉正,抽樣化驗嘅「交易費用」亦幾巨大,愈做得精細,愈應係要求做到滴水不漏,安檢費用愈高,最終必導致加稅,加費或加價,正當商人皆受無妄之災。
奸商搞地溝油,最終目的無非係企圖以低成本劣質油分薄高質高價食油嘅市場佔有率,提高自己嘅營業額及純利,於是放棄道德與法律制約(moral and legal constraints),追求利潤最大化。相反地,正當商人因為要顧及與遵守道德制約(如胡雪巖小說所言:賣假藥絕子絕孫)與法律制約(坐牢罰款),投資成本自然會高啲,於是唔夠奸商競爭(在價格層面而言)。
賣地溝油既係源於經濟誘因,政府監管不能純粹靠貓捉老鼠(抽樣安檢)咁樣疲於奔命,不如索性坐定定,安檢不必加人加碼,但修改監管條例,對被揭發嘅奸商(如賣假藥、假酒、地溝油、奶粉和三聚氰胺等等),首先罰人,奸商公司之董事會成員及CEO、COO、CFO及生產總管等要員,必須坐牢三至五年,並向大股東及公司主腦判罰,犯事期間嘅薪酬、加花紅、加股息嘅總數嘅十倍。其次罰公司,要佢出售地溝油所得乘以十倍再乘以出售時間(例如五年),假設一年地溝油生意一億,做咗五年,就係一億乘10再乘5,等於罰款五十億,該公司分分鐘即刻破產關門,監管目的就係要令奸商立即收檔、股東血本無歸。若果因此而導致工人失業,咪由得佢地轉行轉工囉,因為所有員工由上至下,亦有間接責任,為何佢地嘅生產工人,知情不報?對一啲為咗賺錢而不擇手段嘅奸商,一定要令佢地得不償失,蝕番到入肉先至可以起到阻嚇作用嘅,如果淨係坐十年八年監嘅話,個奸商收埋幾十億俾家人,自己捱十年牢獄,出監後又是一條「後漢」過豪華生活,消費者盞激氣到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