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可查核性罪行紀錄

僱主可查核性罪行紀錄

【本報訊】政府於2011年12月推行自願性的「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截至上月底,警務處累計處理約98,600宗新申請和約9,700宗續延申請,涉及金額約為1,200萬元。

中小學教師需提供證明

該機制讓僱主在聘用須經常接觸兒童或智障人士的新僱員時,可要求求職者先向警方提出申請,再由僱主經電話查詢系統查核求職者曾否有性罪行定罪紀錄。
現時全港大部份中、小學校都會硬性要求準教師自願提供性罪行定罪紀錄,再由校方自行決定是否聘用求職者;大學及大專院校則未有相關硬性規定。不過,根據現時法例,偷拍女士裙底行為並未納入最高刑罰監禁10年的非禮罪,通常只控以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或遊蕩罪,前者最高刑罰為監禁12個月,後者則6個月。
2012年9月,法律改革委員會轄下的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發表《強姦及其他未經同意下進行的性罪行》諮詢文件,其中建議新增性侵犯罪取代俗稱非禮的猥褻侵犯罪,意味一旦通過立法,偷拍裙底、公眾露體、撞胸摸臀、在地鐵向人射精等將構成性侵犯罪行,暫未定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