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刑事調查中 近月邀苦主錄口供

警刑事調查中 近月邀苦主錄口供

【本報訊】中信泰富(下稱中信)2008年炒燶外滙,涉嫌隱瞞財政狀況,除面對證監調查,警方商業罪案調查科於2009年亦採取行動,撿走大批文件。其後中信入稟法院,以文件涉法律專業保密特權(LPP),禁止警方查閱。案件經過6年調查,警方發言人昨回應查詢表示,調查仍在進行,至今警方未有拘捕任何人。涂謹申昨透露,小股東近月再往商罪科錄口供。
根據中信的通告,商罪科於2009年4月3日根據搜查令,要求中信及其董事就2007年及2008年簽訂之外滙合約,及2007年7月1日至2009年3月16日發出公佈提供若干資料,以調查是否有公司董事作出虛假陳述或串謀欺詐。

中信藉上訴阻查文件

其後中信入稟法院指,有關文件涉及LPP,禁止警方查閱。2011年原訟庭分兩次審理有關申請,第一部份涉及6份由中信因應證監條例規定向證監會交出的文件,中信指有關文件只能供證監調查之用,不能由警方審閱;第二部份包括大量電郵往來複印本,當中包括中信法律顧問及律師行往來文件和電郵。
根據2011年商罪科警員的誓章證供,中信在2008年10月20日發出盈利警告前,共向4間銀行申請合共25.5億元融資貸款,並分別於9月25日、10月10日和10月14日獲其中3間批出共17.5億元貸款。政府一方相信,申請貸款時,中信並沒有披露其所面對的財政風險。
兩次法院均判定警方有權查閱文件,其中理據包括文件可能涉及詐騙,故不受LPP保障。中信提出上訴,2012年3月,上訴庭推翻涉及6份文件的判決。上訴庭法官對於政府一方指有關的融資貸款足以構成表面證供,顯示涉及不誠實的隱瞞行為,法官有所保留。他又不認同,政府指中信沒有提出反證,有利政府的推測。據了解,中信已就第二批文件上訴,案件已排期於2015年5月5日審理,暫定審4天,故警方仍未能翻閱有關文件;而政府一方並未就上訴的判決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