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兩制白皮書指法官是治港者,惹來社會各界爭議不絕,我這位法律界的初哥,在此大膽分享一下我個人的看法,也歡迎大家一起討論。法官是否治港者?以我的理解,香港一直以來實行的是三權分立的普通法系統,這是英格蘭自1215年開始發展而成的法律體系,97年香港主權移交後,根據基本法規定,繼續使用普通法系,即行政、立法和司法的獨立,而政府的運作是受法律所規管的。
在三權分立的定義下,法官是否治港者的說法並不正確,因為基於行政、立法和司法獨立,通過將政府權力一分為三,以達至權力制衡,防止權力集中與濫權,但司法機構不同於行政或立法機構,並不屬於管治者。而中國大陸法系是民法法系,與香港的普通法有很大差異。
舉例來說,香港的法庭,律師擔任的角色是辯方和控方,法官是角色中立的裁判,法官也不會參與搜證過程。由於普通法系主要由案例累積而成,法官需要參考過往的審訊案例,因此相類同的案件往往有類似的結果,法律也有其清楚性、明確性及預料性。遇到灰色地帶,法官可自行以邏輯來閱讀、演繹和判斷法律;而在中國大陸則很不同,大陸法官會參與搜證,遇到不清晰的狀況,法官要請示立法機構的意見之後,才能作出判決。
回歸以後,香港人一直積極爭取民主,爭取普選。我一直在想法治和民主,究竟是什麼樣的關係?如果兩者只能選其一,究竟是法治重要,還是民主重要?有學者認為,一個法治社會,未必一定就是民主社會,新加坡便是其中的例子,沒有新聞自由、亦沒有普選;更多的學者認為,一個真正的法治社會需要民主作為基礎,一個國家若缺乏民主和公義,政府和領袖缺乏公信性,會造成社會系統癱瘓;在法治的社會,人人都清楚知道法津是什麼,而人治的社會,領袖可以隨時展示其權力,容易變成暴君。
從歷史可以得知,以前的朝代或者國家,是透過軍力鎮壓、剝奪或者侵略才得到統治權力,不論是中國、美國、法國都是經歷過革命、戰爭和流血之後才寫憲法,實行憲法是為了得到人民的信任,作為人民也必須履行社會合同。但身為香港人,我們對國家及公民責任的概念都比較模糊,雖然當我們十八歲拿取香港成人身份證的時候,其實已經達成了社會協議,有公民義務去交稅、遵守香港法律條約等等。
雖然各種新舊觀念、價值和制度都各有各的論調,但有些事情我們一定要堅持和肯定,因為民主是邁向和平與文明的重要通道,而公眾的參與,是現代民主的重要形式,透過投票選出領袖,領袖是由人民的授權才產生,就是香港人目前最希望得到、也是最有價值的東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