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三囂張惹「公憤」正宮兜巴摑 輕判八百

小三囂張惹「公憤」
正宮兜巴摑 輕判八百

宜蘭一名遊覽車司機和跟車小姐出遊,跟車小姐偷拍兩人同床的親密照片,傳給司機的未婚妻。司機和未婚妻為此爭吵不休,之後未婚妻更直擊兩人在遊覽車上親暱聊天,怒摑跟車小姐。檢方原以普通傷害罪起訴,但法官認為,跟車小姐行徑足以引起公憤,改依罪刑較輕的義憤傷害罪,判未婚妻罰金三千元。

林姓遊覽車司機(40歲)和未婚妻林女(47歲)已經訂婚兩年,兩人平日以夫妻相稱。去年十二月三十日,林男偕吳姓跟車小姐(38歲)到高雄義大世界,打算跨年看煙火。兩人入住飯店後,吳女趁林男熟睡之際,偷拍她和林男擁睡照片傳給林女。林女看到吳女傳來的照片極怒,和林男不斷爭吵。今年1月24日深夜,兩人再因此爭吵,林男氣到在遊覽車上睡覺。

隔天林女去找林男,竟看到兩人在遊覽車下層行李艙親暱聊天。林女怒不可遏,當場打吳女一巴掌,吳女以腳踹還擊,兩人大打出手,林男把兩人架開。吳女提告傷害,檢方依普通傷害罪嫌,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

宜蘭地院法官審理時,吳女坦承和林男有長達一年半性關係,法官認為吳女傳親密照片的行為足以引起公憤,林女又見兩人親暱聊天才氣憤難耐動手打吳女臉頰,因此變更起訴法條,改採刑責較輕的義憤傷害罪,判林女罰金三千元,得易服勞役三天。

律師陳倉富說,《刑法》義憤傷害罪的構成前提是需「當場」與「義憤」並存,且行為人是道德上因素,被激起氣憤的狀態下,同時被害人的行為不符社會公義等情況才能構成,例如自己的小孩被人毆打,家長見狀毆打對方成傷,或妻子被調戲,丈夫當場撞見,氣憤動手教訓對方等都算是「義憤」。陳倉富指出,實務上很少引用義憤傷害罪,因法官庭訊時,赫然發現林女於案發時行為符合「義憤」要件,才變更法條判決。

台灣《蘋果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