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何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李飛說:「行政長官普選辦法必須符合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行政長官必須由愛國愛港人士擔任。」我查遍《基本法》條文,找不到「愛國愛港」字眼。《基本法》規定,人大常委會釋法限於涉及非香港自治事項,而「自治範圍內條款」已授權港法院自行進行。
【普選】如果是由一個非民主或看上去有點民主色彩(實際上不出政治協商性質)的委員會確定候選人,其他人不得通過其他程序參與競選,那麼即便選民100%都投票,或者候選人得到選民全票支持,那也算不上真正的普選,跟民主選舉無關。否則侯賽因和金家祖孫三代早已經是民選領導人了。
【非法律語言】無論是愛國抑或愛一個地方,這種情感化的表達可以適用於文學體裁,但卻難以通過法律程序加以判斷。例如某人常激烈地批評政府,但是這很可能是由於他熱愛國家太強烈的結果。最麻煩的是,決策者把愛國愛地方解釋成溫順可人的姿態,選擇的後果很可能恰好是禍國者而非愛國者。
【十年不見】是甚麼讓一個學者墮落到只會說這樣話語的境地?事關《基本法》,當然就需要認真地對待《基本法》的條文與法理,不可以在《基本法》之外節外生枝。況且怎樣通過立法的方式把對國對港的愛情做出細緻的列舉,怎樣是愛,如何不是愛,愛恨情仇之間如何分辨,左教授(編按:左大培 中國社科院研究員)能否別只喊口號,給出分析?
【烽火連星島】這位毛教授(編按:毛俊響 中南大學法學教授)把論壇擺到新加坡了。但該文說理仍嫌不通。例如說《基本法》對特首規定的「盡忠職守、效忠《基本法》等就是「愛國愛港」,且不說盡忠職守說的不過是盡全力於特首職責,即使認定其含義一樣,那又何必多此一舉地提出要愛國愛港,用《基本法》現成的盡忠職守多簡便也無爭議!
【不獨此也】前帖所討論「盡忠職守」的含義可通過官方英譯作更清晰的理解:特首“must be a person of integrity, dedicated to his or her duties”。另,毛(俊響)文竟把我國憲法也搬出來,彷彿憲法成了香港《基本法》的上位法。難道他沒有看一下《基本法》附件三麼?它清楚表明國家憲法不適用於香港。
【上位法與下位法】二者是指在同一法律區域(jurisdiction)內的法律而言。香港《基本法》雖依國家憲法而制訂,但附件三明確規定憲法在港不適用,那就意味着對於香港而言,《基本法》就是憲法。把兩者視為上下位關係彷彿關公戰秦瓊,搭不到一起去。其實,應再深究的是特首選舉是否屬於自治事項。
北大法學院教授賀衛方微博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