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電話號碼算唔算個人資料?香港大學法律系首席講師張達明指,現時私隱條例未將電話號碼納入個人資料,但他指電話號碼等同身份證號碼,屬個人擁有,任何人未得當事人同意,擅將電話號碼用於商業或其他用途,便屬違法。
隨機與否不重要
大律師陸偉雄引述《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稱,「個人資料」定義要符合下列三項其中一項:第一是資料擁有人仍然在世;第二是該資料令人容易識別到個人身份;第三是該資料不是虛構。他指電話號碼屬第二項,因為你可憑一個電話號碼識別對方身份。他補充,現時商業機構或慈善團體於收集個人資料如電話號碼前,須徵得當事人同意,而當事人的授權只限於該團體;若有人將個人資料轉去用作其他用途便屬違反私隱條例。
至於有人指利用電腦隨機取得安裝WhatsApp的電話號碼時,陸偉雄指是否隨機不重要,「最緊要係資料係咪徵得當事人同意授權給予」,他指若相關資料被用作商業用途是違法,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64條,若罪成最高可判罰款100萬元及監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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