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志雲涉貪 原審法官須修改理據

陳志雲涉貪 原審法官須修改理據

【律政司再上訴】
【本報訊】無綫電視前業務總經理陳志雲與經理人叢培崑涉貪脫罪,律政司不服上訴,成功將案件發還區域法院續審,但是原審法官維持原判。律政司窮追不捨第二度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但不滿原審法官的呈述理據,認為裁決根本沒有證據支持,推論亦不合理,所以兩人犯案並沒有合理辯解,要求原審法官修改已經簽署的呈述理據。上訴庭昨日批准律政司申請,原審法官須提出一些法律議題讓上訴庭定奪。
本案首次上訴時,辯方引述案例指上訴庭只能將原本無罪的裁決撤銷,發還區域法院原審法官繼續審理,當時律政司未有堅持上訴庭直接將陳叢二人定罪。

陳志雲早前被裁定於案中有合理辯解收取第三者報酬。資料圖片

要求上訴庭直接定罪

但據了解,當今次原審法官完成修改呈述理據,律政司將以情況不同為由,再次要求上訴庭直接將陳叢二人定罪,而非發還重審。
代表律政司的外聘資深大律師郭棟明昨指,原審法官潘兆童作出的裁斷,根本沒有足夠證據支持,甚至是建基於錯誤或不存在的事實,故要求原審法官修改已簽署的呈述理據,並將考慮過的證供羅列出來,進而詳細解釋如何引申出他所作出的推斷。
惟署理首席法官楊振權認為只要屆時上訴聆訊時參考原審謄本便可,又認為律政司可簡化問題,供原審法官加入呈述理據中。
最終上訴庭批准將呈述理據發還給原審法官修改,加入律政司建議的法律議題,包括原審法官是否沒有證據推斷無綫知道或默許陳收取第三者的報酬、裁定陳叢二人犯案有合理辯解時是否錯誤考慮不誠實意圖及利益衝突等因素、沒有考慮涉案節目並非外間工作、以及是否任何明理、顧及考慮因素並有適當自我指引的法官,均不可能達致原審作出的裁決。上訴庭將回答上述問題,並作出指引。
原審法官早前裁定陳志雲於案中有合理辯解收錢,並指陳唯一做錯的只是未有按僱傭合約條文向上級申報。
案件編號:CACC18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