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一個討論中港兩地法律制度的午餐會上,大律師馬淑蓮以「房東涉毒案」為例,解說內地的行政和司法懲處制度。她表示,根據報道柯震東或涉藏毒,被行政拘留14天後,將不留案底;而房祖名或涉「容留他人吸毒」的罪行,會被公安拘留調查,若罪成會留有案底。
去年在北京修讀四個月法律課程,並報考內地國家司法考試的馬淑蓮表示,若案件在港發生,柯會被控以藏毒,但在內地有關行為「不構成犯罪」,毋須起訴,可給予自新機會。如柯是內地合法居民,獲釋後,不影響他申請成為公務員或律師。房祖名情況則不同,根據報道或涉刑事罪行,公安會先將房拘留調查,再請求檢察院批准正式拘捕,然後移送法院,若被裁定罪成,會留有刑事紀錄。
內地執法意願成疑
大律師艾勤賢則指出,律政司亦可酌情讓涉及輕微罪行、無案底的被告,在承認案情下,不提證供起訴,自簽守行為,以免留有刑事紀錄。
至於兩地法制優劣比較,馬表示內地有些很好的制度,是香港沒有的。如法院有審判監督程序,主動覆檢判決有否犯錯、「上訴不加刑」原則,以及《國家賠償法》賠償予身陷冤獄的被告。她舉例河南兩男子爭執後,一人失蹤,另一被控謀殺,入獄11年後「死者」回鄉,被告獲判無罪及賠償65萬人民幣。
艾則稱從立法、執法和司法而言,香港制度有一定好處。如有民選立法會議員,讓市民對法律制訂有一定影響力;內地雖然訂立外匯法規,但執法意願成疑,地下錢莊盛行;還有公開審訊前高官巨貪案,這是內地不能想像。
律師林炳昌在台下發言稱,友人去年在海南被四名男子帶走,音信全無,家人只獲告知有關男子是警察。調查期間,涉案人又不准見律師。林直指寫出來的法律多漂亮都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