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日前於網上發放一段短片,內容為警方就佔中而舉行的大規模演習。根據片段顯示,一名身穿制服的警察,當發現記者在遠距離外拍攝時,刻意轉身面對鏡頭,同時三度對在場記者以手指做出開槍的手勢,令其覺得安全受威脅。
有市民嘲笑該警員此舉屬幼稚無聊的「小學雞」行為,亦有評論員深信警員行徑不單顯示個人欠缺專業操守,鑑於其身份與制服,更象徵警方向公眾挑釁。筆者同意後者觀點,不過認為開槍手勢本身帶有明顯而實質的威嚇成份,因此警隊與港府有必要嚴懲該警員。
要知道,警員以手指作的那個開槍動作,即所謂finger gun,在世界各地所代表的東西都是一樣,即其傳達的意思,比聾啞人士的手語或很多常見的手勢要傳達的更加普及化,正因如此,亦一致被公認為帶有嚴重威嚇性。
譬如在美國,若果有中小學(或幼稚園)的學生向同學做這個finger gun手勢,而校方發現了,很可能會處罰犯事學生,輕則停學或見家長,重則開除出校,這是因為學校一貫將其看成暴力象徵──不論是做手勢學生向他人作出威嚇,還是支持槍械暴力──兩者皆不可接受。
在美國學校範圍以外做finger gun手勢,除非對方是相識/熟者,明白純粹開玩笑,後果亦可以很大:如果手勢令陌生人感到害怕,嚴格來講可以訴諸法律;對警務人員稍為揮動這個手勢,則很可能被控告威嚇執法人員。維珍尼亞州最近就有如此個案,縱使被告堅稱無意圖襲警,都是逃不過檢控。在香港,從未聽過有市民向警員做finger gun手勢,不過相信在今時今日氣候底下,警方必定不會對如此舉動坐視不理吧。手無寸鐵市民冒犯警員固然會有罪,全副武裝的警員在普通情況下,又有甚麼理由對市民作出威嚇性手勢?
有人可能會質疑:可以想像到當時情況下,該警員對記者造成任何實質傷害的機會可算是零,那麼情況豈非遠遠不如筆者所講那麼嚴重?然而,筆者想提醒大家,在港鐵/機場等地向別人做個不文手勢或講粗口,對方大概不會真的以為做手勢者正在性侵犯自己或者可以這樣做,然而政府不還是立法禁止如此舉動嗎?警員向市民做槍擊動作,在情在理還是在法律上明顯比不文手勢過份很多,不嚴懲實在對不起公眾。
黎德怡
美國執業律師、專欄作家